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》(下面内容简称《条例》)规定的五种纪律处分其中一个,其具体内容涉及定义、适用情形、影响期、执行制度等多个方面,需结合最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及操作细则综合说明如下:
一、定义与性质
1. 处分定位
党内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、轻于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,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较重但尚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。
2. 法律依据
根据2023年修订的《条例》第十条,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,在职务晋升、推荐任用等方面将受到明确限制。
二、影响期规定
1. 基本影响期
一般情形下,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(18个月)。
在此期间,受处分党员:
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进一步使用(含平级转任更重要岗位);
不得被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(如人大代表、政协职务等)。
2. 独特情形的差异化处理
旧条例适用:若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,适用2003年《条例》,影响期为一年。
跨时期违纪:若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后,则统一适用新《条例》,影响期为一年半。
替代性处分:对应当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无党内职务者,改予严重警告处分,此时影响期为二年。
3. 起止时刻计算
生效日:自处分决定批准之日(落款日期)起算。
截止日:到期年月对应日的前一日;无对应日的取月末日前一日(如2025年2月29日受处分,影响期至2026年8月27日止)。
期满自动解除:无需履行取消手续。
三、适用情形与后果
1. 典型适用场景
违反政治纪律(如破坏党的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);
违反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等行为情节较重者;
需体现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规则,避免直接升级为重处分的情形。
2. 职务关联后果
在影响期内:原职务可保留,但不得晋升或转任重要岗位;
担任党外职务者:党组织应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职务。
作为领导机构成员:若所在党组织因严重违纪被改组,可能被天然免职(除非需受更重处分)。
四、执行程序与操作要点
1. 处分决定书要求
需明确标注影响期起止时刻及具体时长(如“影响期为一年半”),避免执行争议。
2. 再违纪的处理
影响期内又受新党纪处分的,影响期合并计算(原剩余期+新处分期)。
若在留党察看期间或恢复权利后两年内再犯,可能直接开除党籍。
3. 与诫勉的关系
基于同一事实不得叠加处分与诫勉;若先受诫勉后改处分的,原诫勉影响期可抵扣。
五、与其他处理措施的关系
组织处理配套:根据《条例》第十四条,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可能同步被调岗、免职等。
政务处分匹配:若涉职务违法,需按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同步给予政务处分,确保纪法衔接。
拓展资料
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纪律审查中的关键惩戒手段,其核心在于通过职务限制强化纪律刚性,同时根据违纪行为发生时刻、职务情形差异灵活适用影响期。2023年《条例》通过延长影响期至一年半、新增“不得进一步使用”等规定,进一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。操作中需严格区分历史与现行违纪行为,确保处分精准执行。